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13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S**** 小型汽车(乘坐陈某甲、陈某乙)沿秦安县魏店镇魏店至杨家那坡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渔龙堡交叉路口路段处时,车辆驶出路面坠崖,致魏某某受伤,陈某甲、陈某乙死亡,车辆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秦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年2月19日第620522120190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陈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了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京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换押证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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