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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48********,汉族,初中毕业,舞阳钢铁公司退休职工,住河南省舞钢市******坊*号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舞钢市湖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湖滨小区路段时,撞住行人张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9日,舞钢市公安局鉴定室鉴定意见:张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头部受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许某某、石某、高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及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停留在在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伟军

2019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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