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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镇**村**组**塘**家**号**栋,暂住赤壁市**小区**幢**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未悬挂车牌的帝豪牌小型白色轿车从赤壁市区出发前往赤壁市**镇朋友家中,晚10时许行至**镇**服务中心路段时与余某某(男,殁年58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余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琼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年;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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