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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庄**村**号。1998年10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鲁******号凯马牌中型货车沿莱西市绕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莱西市沽河街道西赵格庄村处时,与王某空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大型拖拉机追尾相撞,魏某某驾驶的鲁******号凯马牌中型货车失控侧翻,将位于路南侧的被害人王某君压入车下,致王某君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案件来源、案件查破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证言;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证人证言;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9、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磊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镇**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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