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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8〕57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街**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9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魏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昭阳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13时50分许,当车行使至**路**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路口人行道上行人范某某相撞后并碾压造成范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范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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