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75********,佤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自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载:罗某某、张某某、何某某、钱某某)在澜沧县**乡道路上行驶,当日18时许,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东河线K6+100米处时车辆驶离行驶方向左侧有效路面后发生翻车,造成乘车人罗某某死亡,张某某轻伤一级、何某某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发生。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魏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魏某某属全部过错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家中(电话:1500872****);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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