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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0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2018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曰11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驾驶轻型货车沿天水市秦州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医院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邵某某、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邵某某、孟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某与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邵某某与孟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胸腹部重要脏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魏某甲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有前科;系自首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达成赔偿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衍虎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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