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9时10分,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发动机号为AU005700),沿本市岳阳楼区德胜**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德胜**路**路段时,与由西往东在人行道横过马路的行人易某某、彭某某相撞,造成易某某受伤后死亡、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平安司法所鉴定:易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灯光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马路时未避让行人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路人拨打120电话,魏某某随同急救车送伤者到医院进行救治,共垫付前期治疗费用2.6万元。岳阳楼大队民警接易某某儿子的报警电话后赶至医院,尔后魏某某带民警到现场进行了指认,并通知同事汤某某将肇事两轮摩托车送回现场,同办案民警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交通事故两轮踏板摩托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丁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12号、岳平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856号、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095号、岳平安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痕迹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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