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6********,汉族,大学文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维修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小区**区** 幢**室。被告人魏某某曾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于2020年6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罚款人民币608元。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悬挂亭湖24****号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盐城市区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环路交叉口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的行人被害人陈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陈某甲受伤。被害人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盐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制作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经公安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兵
检察官助理:刘晓睿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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