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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山东省莒南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81********,户籍地吉林省汪清县。因本案受伤,于2019年1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系甲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2019年1月26日凌晨5点多,魏某某驾驶鲁Q6****/冀HH***挂号车由南往北方向在大广高速公路行驶,行驶至离**服务区还有三四公里的处,因为疲劳驾驶追尾前方由马某某驾驶的鲁DG****/苏S***号挂车,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因被撞后的冲击力继续向前撞到由胡某某驾驶的粤SR****号小型轿车,继而导致胡某某驾驶的车辆被撞后,车头挤压进其前方由赵某某驾驶的苏C5****/苏CX***号挂车的车尾底部,并夹在马某某和赵某某分别驾驶的两部挂车中间,事故发生后魏某某被卡在驾驶室,同行的乘车人刘某某也因事故受伤,二人一起被送往医院救治。2019年1月26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魏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马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及乘车人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黄金院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赣虔司鉴中心[2019](尸)鉴字第46号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摄影照片;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二张、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5、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海

检察官助理:刘  敏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2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各壹份。

    4、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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