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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卢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2013年6月24日因打架被卢龙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 年12月2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7时15分,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小型轿车,沿蛇刘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卢龙县石门镇王黄岭村时,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道路上步行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魏某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22报警电话。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秦皇岛市卫生应急调度中心调度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东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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