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庄**村**号,捕前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9日0时35分许,魏某某驾驶冀******、冀*****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白线由北向南超载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北侧,在驶入逆行欲闯红灯超车时,与黄康驾驶的鄂******小型轿车闯红灯左转时相撞,致鄂******小型轿车驾驶人黄某甲及乘车人徐 当场死亡,乘车人黄某乙、黄某丙受伤,双方车辆及路口东南侧树木、电线等物品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康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楠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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