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06时1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持“B2”证驾驶鄂AM****重型仓栏式货车(严重超载)沿张洪线快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4KM+200M地段,将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黄某某撞倒,致黄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天门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支队隔离花坛受损。经鉴定,黄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颈、胸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和呼吸困难死亡。经认定,魏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天门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支队无责任。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魏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费用共计2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盼
附: 1.被告人现住汉川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