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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3********,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9月18日被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24 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鄂L****H号正三轮摩托车,载乘其母亲王某某由赤壁市城区沿S**线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其车身前右部将行人金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魏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金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及相片;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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