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53********,文盲,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该案案情复杂,我院于2019年12月8日将该案审查起诉期限延长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0时41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座位上乘坐赵某某、车厢内乘坐张某某、聂某某)从滩歌镇黑池殿村驶往滩歌镇新庄村,沿贺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滩歌镇下街村路口路段右转弯驶入路口停车,在被告人魏某某将车停下后被害人聂某某从车厢内站立起来准备下车,此时被告人魏某某将车再次向前移动,致使在车厢内站立起准备下车的聂某某跌落在地,致聂某某受伤,聂某某经武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形成死人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6月5日,经甘肃省武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聂某某符合交通肇事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6月10日,经甘肃省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大运”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2019年6月20日,经武山县公安局第  62052412019000003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魏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聂某某无责任。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武山县公安机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书证;7、视频光盘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乘车人聂某某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系公安局传唤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正仲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