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住**市**乡**村**西组**号。2014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本市卧龙乡的乡间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伊庄村王庄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后驾车逃逸。王某因暴力致闭合性胸腔气管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关书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
5、鉴定意见;
6、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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