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镇**村**组**号。曾因卖淫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住处(**镇**路**巷**号**房),使用其本人微信以1800元价格介绍一名失足妇女给微信名为“勇者”的男子(另案处理)提供卖淫服务。交易完成后,收取失足妇女微信转发的好处费800元。
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又在其上述住处,使用其本人微信以1300元价格介绍另一名失足妇女给微信名为“冯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提供卖淫服务。交易完成后,收取该失足妇女微信转发的好处费4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两名失足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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