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村**组,现住临河区**街附近平房租住,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 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临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临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临河区**酒店**房间内,介绍谈某某、黄某某卖淫,石某某、尹某某、奥某某嫖娼,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和巴图
书记员:郭嘉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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