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11988********,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舞钢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11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介绍卖淫一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以登公刑诉字(2020)27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收到卷宗两册,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院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3月5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某、袁某某、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登封市区范围内,利用微信及其附近的人功能等,获取嫖宿信息后,介绍卖淫女李某利、樊某朵、张某等人,分别先后多次到登封市内的**宾馆、**酒店、**商务酒店等多个处所,与嫖客发生有偿性关系,所获嫖资由魏某某等人与卖淫女之间按事先约定的份额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孙某某、袁某某等人供述;2、证人李某某、樊某某、时某某等人证言;3、电子数据;4、辨认笔录;5、有关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亚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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