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40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卖淫,于2019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金和让,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明知自己患****,仍在本市海淀区**酒店,向王某甲(男,39岁)卖淫。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新泰**管理有限公司发票及营业执照;2.证人证言:王某甲、谢某某、王某乙、罗某某四人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自己患*****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婵媛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金和让电话:15901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