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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魏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在江苏省睢宁县**停车场内,趁朱某某不备,将其A2驾驶证盗走,在将该证件上朱某某的照片更换为本人照片后多次使用。2020年6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持变造后的A2驾驶证,驾驶苏CD****/苏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睢宁县104国道881KM+300M处,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魏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1。

被查获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机动车驾驶证;

2.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阚凯娜

检察官助理:胡娜娜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22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计4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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