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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6********,汉族,大学本科,现为预备役中校军衔,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小区**期**幢**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下达转业命令退出现役。其未及时上交在部队颁发的军官证(编号:**字第******)、侦察证(编号:**字第******)及调取证据通知书等工作文书,在其军官证、侦查证均已过期后,其于2018年年初以300元钱找一名女子(情况不详)办理2本军官证(编号:军字第******),并自己修改其侦察证上的到期时间,重新进行塑封。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政治工作部核查,编号为**字第******的侦察证,该证件由军委颁发,2016年已换新证,该证件为过期无效证件;编号为**字第******的军官证,该证件已过有效期,为无效证件;编号为军字第******的军官证2本,该两本证件证芯、证章、封皮、防伪区均与部队证件不符。

2020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持伪造的军官证及变造的侦察证到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园**4S店调取他人购车信息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静

检察官助理:马丽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5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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