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路**庄,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9月19日经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逃税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3年6月3日,被告人魏某某将其控制的驻马店市**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任某某,后被告人魏某某伪造了一枚“驻马店市**公司”印章,并使用该印章以驻马店市**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3年9月1日,与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人民政府签订召陵区姬石镇中心社区建设协议;于2013年11月3日,与河南**公司签订姬石镇中心社区(东区1#2#3#)楼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于2014年6月5日,与王某某签订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向王某某借款20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驻马店市**公司变更登记信息、召陵区姬石镇中心社区建设协议书、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逃税罪
2007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发、销售遂平县**小区房产过程中,采取隐瞒销售收入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779024.39元,占应纳税额34.08%。2018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通知被告人魏某某补缴税款,被告人魏某某未按要求补缴税款。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周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伪造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被告人魏某某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779024.39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4.08%,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逃税罪判处其三年以上三年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 元,合并执行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东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共1063页。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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