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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大街**号,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花苑******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魏某某以妻子崔某某的名义购入佛山市南海区**镇**花苑**栋**梯**房,之后办理了该房的不动产抵押贷款,并按规定将该房屋的房产证交由银行保管,银行规定使用房产证办理相关借出手续并按时归还。2018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为了使用方便,于是在路边找到一名陌生男子伪造了一本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魏某某以该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了二次抵押登记。同年12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二次抵押的解押和重新入押手续时,被房管局工作人员发现该不动产权证是疑似假证,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起获不动产权证书两本。

经比对,从被告人魏某某处起获的两本不动产权证为一真一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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