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无业,住陇西县**镇**村**号。2013年6月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魏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陇西县支行咨询了信用卡办理事宜,后让妻子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陇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白金至尊信用卡(卡号为62220600********,额度为100000元),李某某将该信用卡激活后交给魏某某使用。2018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明知自己在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继续透支使用该信用卡,截止2019年8月,魏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78408.9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至案发时透支本金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刷卡器1个、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1张;
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催收记录等;
3.证人李某某、魏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为打击犯罪,确保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3989****);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