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2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双流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共同居住在四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员工租赁的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花园**栋**单元**号出租屋内。被告人魏某某在上述出租屋及工作场所重庆市儿童医院礼嘉分院内,多次以各种理由借用王某某手机,并利用其事先获知的王某某微信支付密码,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每次人民币1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数额,用王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26次将王某某微信绑定银行卡上的钱转至自己的微信零钱包中,共计窃取王某某账户人民币46900元。被告人魏某某将上述盗窃财物用于购买彩票。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广超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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