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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位某某,女,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编号:3707211959********,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镇**村**号。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魏某某信奉“全能神”,并于2017年4月份至青州市**镇**村赵某某家中,欲向赵某某传播“全能神”光盘、书籍等宣传品时,因赵某某丈夫张某某阻止而未得逞。2018年5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某某家中扣押到以上“全能神”宣传品,经折算后以上宣传品累计传单共计1248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物证,法轮功宣传品一宗;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赵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魏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宣传邪教组织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天翼

2020年3月27日

附项: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全能神”光盘等一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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