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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街**号,住古田县**街道**路**支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套挂车牌为闽JV****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街道**路古田**门口路段被古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的呼气及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08mg/100m1、105.15mg/l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套挂车牌的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新斌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路**支路**号,联系电话1506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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