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敖东镇**村**号,住平潭县**湾**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套挂闽ACE***车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平潭县莲花北路岚华中学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往医院抽血检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认定,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的两轮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验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其他号牌的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倞希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潭县**湾**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