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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8年被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内乡县县衙路城镇派出所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魏某某静脉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酒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酒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新

杨荣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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