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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14时40分。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E****2的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内黄县城平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枣乡大道路口东侧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3.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林、魏某伟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娜

检察员:武书瑞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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