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40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21977********,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禅城区新中源企业务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中段**号院*号楼*单元1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粤E****号牌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管辖内的佛山山市一环陆K60+5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平
检察官助理:肖 倩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中段**号院**号楼2单元13号,联系电话:139********;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