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6********,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法人,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蚌埠市蚌山区**村**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15分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蚌埠市***村****小区北门门口通道由南向北倒车时撞到停放在北侧路边的被害人孟某某的车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的右侧中部,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
民警至现场处置后将魏某某带至蚌埠****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2月18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100ml。2019年12月24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同被害人孟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公安办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敬飞
检察官助理:凌雪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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