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24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9时1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福田牌电动三轮车沿菏泽市高新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7.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民警执勤经过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坤粉
代理检察员何 瑞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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