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办事处**村**号**户,现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1时22分,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等;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晓瑜
检察官助理:裴鑫浩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办事处**村**号**户,联系电话:1330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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