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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镇**村**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1月13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0时25分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浙F****E银灰色别克小型轿车在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5.8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等书证,鉴定意见,查获、呼气、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娜

检察官助理:张雪玲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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