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楼**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粤MVK****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圆明新园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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