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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P35**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柘城县学宛路西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微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魏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徐某某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无证驾驶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检察官助理:张德强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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