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13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钢厂职工,**省**市人,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6年4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城市**公路**镇**同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查获视频光盘一本;3、血样检验报告;4、户籍信息、查获车辆照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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