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住**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2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C*****号越野车,沿**道从北向南行至**站卡口时闯卡通过。后沿**县**路由东往西行至**道路口时左拐,与道路西侧的护桥墙相撞。经事故责任认定,魏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事故认定书、证明、认罪认罚悔过书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沈某某证言;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6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县**小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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