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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94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红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新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金穗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凡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新乡市红旗区**村**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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