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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27日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7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对魏某某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29分,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J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澄城县古徵街九路南段丽秀KTV出发,沿古徵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兆兴花城小区小口后,又掉头向青正街五路南的怡园宾馆行驶,途经青正街五路口南100米处时被交警拦挡检查,经现场对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数值为155mg/10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被告人魏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魏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贵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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