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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号,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26分许,魏某某驾驶陕A****P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东路十字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魏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魏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9mg/100ml,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现场照片;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947****。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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