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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05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阎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阎良区凌云坊红旗区***号。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陕A**7G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阎良区润天大道华夏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魏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27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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