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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路**号**室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时3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M****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路177号处时,被民警查获。在查处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多次拒不配合民警执法,经民警警告无效对其使用警械。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2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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