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7********,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魏某某与朋友罗某某等人在中牟县**镇**村罗某某家中吃饭饮酒,后于当日15时许无证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牟县**镇**村中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村中东西公路与**路交叉口西50米处时,下车与张某某发生纠纷,经他人报警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5.28mg/100ml。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若干;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毅飞
检察官助理 刘 振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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