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诉刑诉〔2018〕5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洮县洮阳镇粮食市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体育场十字处掉头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亦君
2018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号。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页。
3.鉴定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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