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内蒙古包头市**区**洞**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7时45分,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号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北环路大成地产门前行驶时被乌拉特前旗交管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魏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31.3mg乙醇。被告人魏某某系隔夜饮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登记表、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查获照片、酒精检测照片、采血照片、认罪认罚材料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10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瑞娥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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