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一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6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证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经七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该路与纬一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魏某某被带至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镇医院提取血样。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所对魏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魏某某的血样中每100ml血液中含有85.35mg的乙醇,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样乙醇含量检验鉴定;4.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腊梅

检察官助理:九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