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石油南路时,与当事人张某某驾驶的川R*****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魏某某离开现场。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发现魏某某并没有在现场,后魏某某主动找到民警,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川北医学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事故认定: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并负全部责任等量刑情节,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周丽丽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8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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